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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齡勞動者為何難以得到工傷保險救濟?
2025-03-12 10:02:22
來源:
海南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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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12 10:02:22
老齡化社會正在到來。近年來,國家層面鼓勵老年人在工作崗位上繼續發揮作用,把老有所為同老有所養結合起來。中共中央、國務院專門印發《關于加強新時代老齡工作的意見》,提出“要探索适合老年人的靈活就業模式”。 在我國,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繼續工作并取得勞動報酬的公民,俗稱超齡勞動者。然而,超齡勞動者在工作中受到意外傷害後,往往難以獲得工傷保險救濟。由此引發的勞動争議在法院審理的勞動争議案件中占據一定比例,且逐漸受到社會關注。 接受新京報記者采訪的法官認為,形成此類争議的直接原因在于,超齡勞動者難以同用工主體建立勞動關系。根據我國現行的工傷保險制度,一般情況下,認定工傷需要以勞動者與用工主體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為前提。
現實難題1:
難以确立勞動關系成最大障礙
在漸進式延遲退休政策實施之前,我國職工的法定退休年齡主要依據國務院1978年頒布施行的《國務院關于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即男職工年滿6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 目前,我國勞動者的勞動保護、社會保險保障基本與勞動關系綁定。“勞動者給用工單位幹活是勞動關系還是勞務關系,所對應的權利義務和保障差别很大。”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民六庭副庭長吳博文稱。 “屬于勞動關系的,适用勞動法,勞動者依法享有法定權利,用人單位須繳納社保、公積金等為職工提供保障。如果屬于勞務關系,則主要由雙方平等協商,産生的法律問題通過民法典調整。”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法院院長王曉豔解釋。 吳博文認為,就超齡勞動者能否與用工主體建立勞動關系這個問題,主要存在兩種觀點:一種認為,目前我國勞動力供大于求,将超齡勞動者納入勞動法的适用範圍,會擠占中青年勞動者的就業崗位;另一種認為,超齡勞動者仍然享有就業權,不能建立勞動關系是對超齡勞動者的歧視,且大量超齡勞動者尤其是進城務工農民因種種原因無法辦理退休、不能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若僅因為超過退休年齡就不能建立勞動關系對他們是不公平的。 上述觀點的争論也體現在了法律法規之中。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明确,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法律和行政法規在這裡就出現了不同規定。根據勞動合同法,隻有享受了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超齡勞動者,其勞動關系才終止。而根據實施條例,勞動者隻要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勞動合同就終止,沒有區分勞動者是否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這就會導緻實務中司法機關、仲裁機關有不同的裁判。”一位資深法官向記者解釋。 北京一中院的一份研究報告顯示,經統計中國裁判文書網,2020年至2022年,全國法院共審理與超齡勞動者相關的勞動、勞務糾紛案件4萬餘件,其中勞動争議3.6萬餘件,勞務合同糾紛3000餘件,總體案件上訴率高達50%。經梳理可以看出,企業招用超齡勞動者的崗位大多集中在保安、保潔、餐飲等以體力勞動為主的崗位。案件集中體現在勞動關系認定存在障礙,勞動者難以主張加班工資、休息休假、工傷待遇等基本勞動權益。
現實難題2:
工傷認定以勞動關系為前提
“根據目前的《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工傷認定是以勞動關系為前提的。如果沒有勞動關系,勞動者受到職業傷害原則上隻能尋求人身損害賠償。《工傷保險條例》頒布施行已有多年,對勞動者權益起到了巨大的保障作用,但是有些規定也需要根據社會發展修正。”吳博文提出。 随着超齡勞動者數量的增加,職業傷害保障難題進一步凸顯。近年來,相關部門推動超齡勞動者合法權益保障,通過發布文件,明确部分類别的超齡勞動者可以申請認定工傷。 具體哪些超齡勞動者可以申請認定工傷?王曉豔根據調研,梳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答複發現,超齡的務工農民在工傷認定中沒有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在答複地方法院時明确:“用人單位聘用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内、因工作原因傷亡的,應當适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 對于其他超齡勞動者,則以是否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是否在原單位工作,作為雙重認定标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幹問題的意見(二)》規定,繼續在原用人單位工作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未辦理退休或未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可以成為工傷認定主體。 吳博文表示,對于上述特殊情形,即使超齡勞動者與用工主體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用工主體也要承擔相應的用工主體責任,其中最核心的就是工傷保險責任。 王曉豔提出,還應看到,那些超過退休年齡但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在相同情況下,僅因“不具備農民工身份”或“非繼續在原單位工作”,就面臨截然不同的工傷認定結果。她建議,應該制定明确、具體的針對超齡勞動者的工傷認定标準,避免因認定标準不統一而出現适用工傷保險待遇不公平問題。
現實難題3:
能認定工傷卻無法繳納工傷保險
“如果有生效的法律文書認定用工主體承擔用工主體責任,受傷勞動者的基本權益就有了保障。”吳博文表示,在現有法律框架下,上述文件解決了部分超齡勞動者工傷認定的問題。 但王曉豔進一步提出,受到工傷保險繳費機制的限制,可以認定工傷的這部分超齡勞動者,如果不存在勞動關系,用工單位仍無法為其繳納工傷保險。本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相關費用都将由用人單位承受。 《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标準支付費用。” 記者檢索了數份生效判決,有的用工主體在抗辯時稱,并非主觀上不願為雇用的超齡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而是依據現行工傷保險費用繳費機制,客觀上無法為已滿退休年齡的職工繳納,因此,不屬于《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 在判決中,用工主體的上述答辯理由一般不能得到認可。他們仍舊需要按照規定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王曉豔認為,應該推動超齡勞動者參加工傷保險,進一步擴大可以繳納工傷保險的人員範圍,回應超齡勞動者和用工主體的共同期待。
探索嘗試:
給超齡勞動者确立“不完全勞動關系”
基于目前的法律規定,去年初北京一中院課題組研究提出,在存在勞動關系和不存在勞動關系之間,應該劃出一個緩沖地帶——“不完全勞動關系”,将超齡勞動者的用工關系置于其中,從而與普通民事法律關系區分開來,在基本勞動保護、職業傷害保障等方面對超齡勞動者施以勞動法的基本保護。 去年9月,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關于實施就業優先戰略促進高質量充分就業的意見》,其中第十二條提出“招用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勞動者的用人單位,要依法保障勞動者獲得勞動報酬、勞動安全衛生保護、工傷保障等基本權益,支持用人單位按規定參加社會保險”。 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國務院關于漸進式延遲法定退休年齡的辦法》在第六條進一步規定“用人單位招用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應當保障勞動者獲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工傷保障等基本權益”。 “意見和辦法的規定正是指向參照勞動法保護超齡勞動者的基本勞動權益,這也是我們提出‘不完全勞動關系’想要解決的問題。”吳博文稱。 記者注意到,近期,部分省份已經在探索完善超齡勞動者參與工傷保險制度。湖南省發布文件明确,自今年1月1日起,超齡人員、實習生和規培人員可參加工傷保險,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其中,超齡人員是指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且男性不超過70周歲、女性不超過65周歲的勞動者,包括已享受和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人員。 陝西省發布文件明确,自今年1月1日起,行政區域内的企業、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可自願為本單位的超齡人員和實習生單險種參加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其中,超齡人員指已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不滿65周歲的就業人員。 “這些探索使得工傷保險繳納不再跟勞動關系嚴格綁定,有利于超齡勞動者獲得職業傷害保障。”吳博文提出,長遠來看,如果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1條“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的規定作出相應修改,解決超齡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的問題,那麼他們的勞動權益保障問題将得到有效解決。 新京報記者行海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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